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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15

 

某交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海上货品运输保险合同,约好:被保险人为某交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全部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品于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交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交易公司,收货人为与交易公司签定交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品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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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回收全程正本提单的状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品提走。交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品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为:本案货品现已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清晰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补偿职责。


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海上货品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好的“提货不着”,不只包含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形成的的“提货不着”,还包含其他原因所形成的的“提货不着”。因为提单是物权凭据,交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品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品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依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以为,只要被保险的货品“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当职责。据此海事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交易公司补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通过调查后以为:尽管本案的海上货品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好承保“提货不着”,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形成的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可不承当补偿职责。一审判定从字义上对“提货不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形成的危险给予补偿的原意,不适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用。所以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对交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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