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团体保险。该投保团体所属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相应的团体保险计划。 2、不得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所属雇员或员工: 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2、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1)有既往症的人员:是指投保时已患有传染病、先天性疾病、各系统慢性疾病、已有外伤手术等症状的人员,有药物过敏史(与保险责任有关部分)的人员; (2)投保时已患病住院的人员; (3)投保前因病假不在岗达10个工作日以上的人员。 3、第2条中的人员,保险公司可以视投保团体的保费规模、理赔经验、盈利能力评估其对整个团体风险的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⑴拒保; ⑵接受投保,但该类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或残疾所引起的保险责任除外; ⑶可通过增加保费而的方式加入,加费的幅度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视风险程度而定; ⑷若被保险人的病情经治疗后可完全康复,可延期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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