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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28

  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人是企业;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企业的“员工”或“雇员”(简单地区分:“员工”是有劳动合同、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与企业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雇员”则是为了完成某项具体的工作任务或因生产性、季节性需要等原因临时雇佣的无劳动合同的用工人员)。并且,保费一般很低(几百元不等),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行业类型、风险系数进行确定。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则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以下内容摘自团险专家相关问答:

  一、问:如果公司想给员工买该种保险,以《阳光金盾企业员工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阳光保障计划》)为例,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呢?

  团险经理答:投保时,需要提供员工清单、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盖有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扫描件、员工的身份证及照片。

  二、问:在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保管好保险合同,索赔注意单证齐全。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地、明确地告知员工已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

  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员工在发生险情后及时地告知企业,由保险公司及时地出险,并及时地垫付和理赔;另一方面,保险本身也能够增进员工福利、体现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那么,企业购买了保险以后,有个别的员工不知道,保险合同有效吗?我们说,即使个别的员工不知道,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投保后,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人数或工种上发生变化,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

  一般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具体时间、方式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由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和处理,以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以《阳光保障计划》为例,10人起保、针对工人流动性较大的情况,支持员工替换,可以说保障全面,非常适合危险程度高、员工流动频繁的中小企业购买。

  (四)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单位指定,则一般指定员工为受益人;如果员工指定,则可以指定其妻子、父母、子女为受益人。

  两种指定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在单位指定员工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员工因保险事故死亡,则保险金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在员工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将来领取保险金的只能是员工指定的人。要变更受益人,则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笔者认为,由员工指定更能减少保险事故事后处理的精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指定的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问:可以保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吗?

  答:以《阳光保障计划》为例,可以保障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事故或者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我们说,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于雇主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团体意外伤害险恰恰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给劳动者提供一定的补偿和保障。

  四、问:企业不具备投保的最低人数,但需要投保此类保险怎么办?

  答:如某小型运输公司有6个大货车司机,要办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20万,意外伤害医疗险1万;则团体意外伤害险需要10人起保,6人就暂时不能购买;但可以投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和“驾驶意外保险卡”。

  特别提示:免责条款很重要。

  一般下列情况保险人免责:1、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3、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4、住宿费用、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特别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对“团体意外伤害险”而言,提示说明的对象应当是投保人,即单位,而不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这一点对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至关重要。

  “团体意外伤害险”一方面,分散了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风险;另一方面,能够对危险系数较高、员工流动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起到缓解劳资矛盾、化解因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造成的企业压力的作用。

  实践中,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保险公司对投保条件审核较为严格,成立保险合同的门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理赔处理较为快捷;反之,规模较小、信誉度相对不高的保险公司对投保条件审核较为宽松,成立保险合同的门槛较低,但一旦发生事故,理赔处理比较麻烦,甚至会到打官司的地步。因此,投保时要仔细阅读、理解清楚保险条款,考查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用度,以确保保险效用的充分发挥。

  完

  相关法律条文: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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