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的主要目的 (1)、资金来源明确 保险金是一种资金来源相对明确的财富,从它本身来讲,它是将一个人生前的财富,通过保险合同的规定以死亡为出发点条件,让这笔钱成为了一笔全新的财产。 它给终身寿险的受益人,或者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合法的属性,也就是一笔身故保险金。 (2)、不被债务影响 一般来讲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如果以这样的结构安排为例,当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身故保险金交给了身故受益人或信托,而这笔钱因为指定受益人为信托或受益人,这时这笔钱就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3)、税务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因为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它也不存在缴纳遗产税的法律风险。所以,保险金也是一种没有税务风险的安全资产。 (4)、无婚姻争议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当中第五条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果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取到的这笔保险金是没有婚姻争议的。 所以,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有四大优势,第一:资金来源明确;第二:不被债务影响;第三:税务筹划;第四:无婚姻争议。 2、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的叠加效应 (1)、杠杆作用 杠杆其实是金融领域当中经常用到的一个词汇,为什么说终身寿险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杠杆?因为投入的保费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的保额,一般来讲差异比较大。终身寿险它的现金价值可能相对比较小,所以换来的保额会相对比较大。 (2)、可以替代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当身故保险金没有信托时,保险的使用非常有法律风险。因为,万一出现身故受益人无法直接自己使用身故保险金,或者自己去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就需要一个遗嘱执行人的角色,能够行使遗嘱执行人的功能。 但是,又不因这个法律框架影响到财产远离、隔离遗产的相应目标,所以,信托就是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当信托跟在终身寿险之后,起到了遗嘱执行人的所有角色的功能,恰恰又让这部分财产远离了遗产风险。 (3)、让保险金再一次增值 在很多身故保险金的架构当中,用保险金进入信托的方式,以增额终身寿险为例,装入信托架构的财产会相应进行放大。 基于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这样的保额增加可以形成一种让遗产金额增加,或者可以用遗产增加的方式,让我们看到增额的终身寿险进入信托的财产进行一次增值。 (4)、让财富永盛 人的生命有限,但其实只要管好我们的财富是可以长青的。 用身故保险金与信托结合的这种结构给大家阐述了:其实保险金信托就是大量的以身故保险金为信托财产的保险结合方案,这样的方案更能体现信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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