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除外责任中,发现的寿险保障责任大不同 前一段时间,有位客户,翻到合同里的身故保险金除外责任时,看到了全残保险金除外责任,询问说,为什么我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合同上没有看到这个全残保险金除外责任? 为什么两家的身故保险金的除外责任也不完全一致呢? 那么问题来了。 在寿险身故保险金责任中,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除外责任,并不完全一致,大部分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寿险身故责任免除条款为7-11条,目前少数保险公司能做到的责任免除,最少为3条,也可以看出,各家保险公司在小风险概率可能引发大规模理赔事件的风险定价成本已经开始不完全一致。(插一句题外话,当我们仔细研究网络型消费险的保险产品,可以发现更丰富多样的免责条款。保障责任,是保险公司需要付出的最重要成本,那么,更多的责任免除意味着什么呢?)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同一类型保险产品中,如重疾产品,部分公司提供“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部分公司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那么这个寿险全残责任重要吗?我们购买的不同公司的寿险保单是否都包含全残责任?寿险的全残责任和意外保险的全残责任范围一样吗?各家公司寿险产品的全残责任是否又一样呢? 顺藤摸瓜似的,又带出了好多的疑问。 2、在保险医学上,寿险全残和意外伤残评定标准,有何不同? 寿险全残: 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各家保险公司不完全一致,条款内容多为7-8条)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 我们常用的伤残等级标准有多项不同标准: 今年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该《分级》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 但是,在保险医学上,全残、伤残程度的评定,还不是一回事,仍然不能混为一谈。 3、能否用不同公司的重疾产品进行横向PK? 因此,面对重疾产品当中不完全一致的保障条款,我们能否用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横向PK呢?前几年我也做过这样的事,就是应客户的要求,将几家公司的重疾产品进行简单罗列,如下图。 现在再回头看这些所谓的PK,当时看起来的客观动作,像极了一个简单的比价机器。 从此次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寿险除外责任、全残保险金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保险公司现在已经开始进行差异化的经营和销售,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同样的重疾险产品范围,有不完全一致的除外责任、保障范围、增值服务。 面对这些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行业革新,单纯的产品PK图,并没有真正做到保障内容差异化分析,也无法体现保险专业服务的内涵价值,更无法真正解决客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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