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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合同类争议最多字号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昨天,市人社局公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五周年以来的部分案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占四分之三。

  市人社局调节仲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2008年至2012年,仲裁机构案件受理数呈每年递增的态势,年均增长率达10%。其中,民营企业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区域。专职仲裁员每年人均结案达148件。

  “从案件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最多,占到了所有案件的四分之三。”这名负责人说,其中社会保险争议约占35%,劳动报酬争议约占2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约占20%。

  以上几类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诱因,其中劳动报酬争议又以拖欠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居多,社会保险争议以工伤保险类争议居多。还有劳动者请求同工同酬待遇以及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赔偿工伤、失业脱保损失多样化诉求。

  案例

  凭什么把我调到清洁岗?

  陈某于2007年5月21日担任公司叉车工。2010年5月2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从当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约定陈某担任叉车班长。同时,约定因工作需要或陈某的能力及表现,可以变更或调动陈某的工作,但陈某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

  今年3月10日,陈某接到《人事调动通知单》: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你的岗位为叉车工,现因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此岗位,经公司内部协商,现调你任清洁岗位一职,请你于2013年3月16日报到,逾期未到岗将按旷工处理。

  凭什么把我调到清洁岗?陈某认为该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并且事先单位未与他协商,因此拒绝报到。

  2013年3月16日,公司对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陈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1.依照法律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后,非经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不得单方作出变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在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劳动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合法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选择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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