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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人均月增100元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高密市人社部门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综合分析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山东省再次提高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后,高密市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每人每月上调100元。

  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期限确定,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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