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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上调 主城875元一月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一类地区875元/月上调140元

  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二类地区805元/月上调135元

  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重庆晨报讯

  (记者 雍黎)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城区将上涨为875元/月。

  此次调整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25个区县和经开区,其余区县为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标准为875元/月,上调了140元;二类地区标准为805元/月,上调了135元。目前执行的标准是一类地区为735元/月,二类地区为670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只要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参保人员都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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