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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施新政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包头日报讯 4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据介绍,生育保险津贴标准由原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调整为“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调整后的生育津贴与工资高低无关,更加公平合理。

生育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由原政策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三个月以上者,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三个月以上者,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所有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支付范围。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城镇职工也可以为其无业且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但不可以报销生育津贴。此外,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连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据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来的生育政策,女职工在生育保险科报销完生育保险后,再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后,把原来的“二次报销”变为“一次报销”,减少了报销程序,方便了群众。

据悉,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今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生育费用,仍执行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

记者 武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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