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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育保险待遇再次大幅提高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岳阳市医保处消息,从今年开始,岳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每位产妇可报销产前检查费500元,平产费用可报销1200元,剖宫产费用可报销1800元,相比2011年8月3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岳人社发〔2011〕82号)文件的标准,分别提高了200元、400元、600元。而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每位产妇可报销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生育病种报销,门诊计生手术费按病种报销,具体参考岳人社发〔2012〕47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标准执行。

  除上述报销待遇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值。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产假天数计算。根据2011年7月1日正式颁行的《社会保险法》,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在此基础上,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因前述原因增加的产假天数,可以累积计算。另外,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岳阳市医保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人,根据《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逾期再行补缴的不能享受;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中支付;但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按病种报销。

  从2011年4月1日起,岳阳市已面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启动生育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细则》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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