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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近日,台州市政府出台《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职工免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市本级和椒、黄、路三区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至1%的比例缴纳;市本级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

  机关事业单位,每月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单位在编职工人数的积为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连续缴费义务满十个月;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此外,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或者,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

  产假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二是,妊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三是,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 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另外,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还包括: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七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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