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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市民可于12日前反馈意见

  本报讯 (记者周文吉 通讯员邹花妍)昨日记者从佛山市社保局获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发布。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称,这是对3月份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人员的范围,将在佛山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此外,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为产假起算点,中断缴费日为产假终止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时间为9月12日。

  明确生育保险人员范围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在佛山市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佛山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中国内地居民与上述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此外,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明确中断缴费职工产假时间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为产假起算点,中断缴费日为产假终止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

  记者了解到,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缴费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产假期间若分娩时所在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原因已注销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权利义务。

  此外,2013年1月1日后,参保单位在参保职工流产、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后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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