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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划转定规矩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本报讯(记者 金山)行政区划调整后,出现了在市区范围内所涉及的参保人员在原社保统筹区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划转至市社保中心参保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0个月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记者昨天获悉,人社部门出台了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扬州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在职工生育时须在同一统筹区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具体的操作办法,原在江都区、邗江区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划转到市社保中心后仍连续不间断地缴纳生育保险,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累计达到10个月(含10个月)以上,符合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考虑到办理划转接续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划转过程中如中断参保缴费不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在第三个月接续缴纳生育保险时,补缴了前两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符合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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