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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工伤保险 实施浮动费率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戚莹莹 通讯员/许明才)记者昨日从清远市人社部门获悉,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清远市将实施《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费率浮动的范围分两大类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的原则,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核定各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并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未明确经营范围的,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用人单位属多行业经营的,以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核定。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按二类风险行业核定。

  根据办法,费率浮动的范围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参保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包括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费率浮动分上下两档

  按照《办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核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为上、下各两档。

  其中,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而属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新参保单位或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人社部门表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需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月(每年的7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5月,公告期限为30天,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信息公告期间仍执行当年的费率。

  建筑工人不适用该《办法》

  注意

  提醒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经核对后其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的相关计算材料,可以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重新复核计算。但申请重新复核计算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申请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不适用该办法,按《清远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办法》从2013年7月起执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的时间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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