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月初经重庆保监局核准的恒大人寿彭水支公司经理潘某某离职,恒大人寿重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发文免去其职务,并于2017年4月24日发文指定任某某为彭水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但因内部工作人员疏忽,未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保监局报备。 当事人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备的行为主要是员工工作疏忽以致未及时按规定操作造成的。 而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湖南保监局指出,恒大人寿重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决定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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