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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07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险契约,内容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买保险保障,享有保险服务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目前实务中,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在后期办理保全、理赔申请时均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涉及保单终止的,保险公司还将收回合同原件。这已经是现今保险业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但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作为合同双方,在申请保险服务时,客户失去了购买保险、履行约定的所有凭据,无法详细了解保险权益。保险公司是否足额履行了约定,客户如何判断?甚至想要申请诉讼或仲裁,也要先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合同,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诸多不便。

  作为合同交易一方的保险公司,真的有权、有必要从客户手中收回保险合同吗?本文将从法理依据和业务管理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要求客户提供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解释: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公司兑现承诺的体现。客户有权利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履行。一般来说合同应一式两份,缔约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身的权利义务,比如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一方遗失保险合同,则应以另一方留存的保险合同载明内容履行约定,任何一方合同文本的遗失、损毁都不影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终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客户持有保单发生满期、理赔、退保等均可使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再对缔约双方产生任何约束,合同的保存、丢弃均与合同是否终止无关。

  同时,保险合同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交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射幸性。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三是补偿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四是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这些特点,也并未要求客户在享受保险服务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从合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上看,投保人只要完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交费义务即可,是否保存保险合同原件,是否提供给保险公司均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受保险服务。实务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李某在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同时购买了交通意外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小票丢失而未能获赔。李某不满,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出具相关凭证,符合要约情形,合同已成立。客户出险,保险公司不能以客户未能提供购买凭证为由而拒绝赔付。

  二、要求客户提供保险合同没有实务必要

  同样是合同,为什么一般交易时合同只是双方留存保障各自利益的格式文本,而在保险行业却成为提供保险保障和服务的依据?为何保单终止后,保险公司要收回保险合同呢?这要从保险业发展的特殊性说起。

  保险业建立之初,还没有信息系统,契约、核保、保全、理赔、续期等保险服务均基于手工。客户是否购买了保险,购买了哪些保险责任,是否履行了续期交费义务,都需要通过纸质保险合同进行判断。同样,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哪些保险合同变更服务、理赔服务,也需要通过批单的形式附注在保险合同上。保险合同是记录合同双方履行责任约定的唯一载体,这样回收保险合同就十分必要。

  保险合同,特别是寿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保障期间往往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以理赔为例,假设客户20岁时购买寿险,60岁时身故,漫长的40年时间里,关于合同变更、修改的所有过程都记录在保险合同上,如果不提交合同,如何了解当时双方的约定?如何判断是否为保险公司客户?如何确认40年间是否调整过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因此没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服务。同样,如果保险公司不回收保险合同,客户在两三年后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无法翻出两三年前的档案逐个核对。在手工时代,要求客户提交保险合同,保单终止后收回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履行服务、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

  随着保险行业进入信息化时代,保险合同中载有的所有信息都完整的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契约、核保、保全、理赔、续期等所有服务记录都在系统中有完整的体现。保险公司服务毋须基于纸质的保险合同,而是基于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各项信息,保险合同完全蜕变成记录双方订立合同之初各项权利义务的文本文件,为什么还需要客户提供呢?同时,随着电子保险合同的不断发展,纸质合同比例日趋下降,有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保险公司一直认为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拥有同等效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又发生差异,并不要求客户交回电子合同,却要求交回纸质合同,为何要对客户进行差异化对待?既然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拥有同等效力,就应该适用于同样的规则,电子合同无须交回可以保留,那么纸质合同当然也无须交回并有保留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务需求上,保险合同都仅仅是记录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合同权利的行使毋须出示或提供,无论有效还是终止客户都有保留保险合同原件的权利。因此,在信息化时代,保险公司不需要、不能够也不应该要求客户在享受保险服务的时候提交保险合同,更不能在保单终止后回收并注销合同。保险公司应该简化业务流程,减轻客户压力,归还客户保留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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